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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哪些情形

李** 河北-石家庄 财产分割咨询 2018.10.30 14:52:57 366人阅读

我老公因为一些事情离婚,但是他瞒着我把财产送给了别人,所以我想问一下离婚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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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濒临崩溃,不得不面临离婚的痛苦选择时,一些当事人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家庭财产,开始在对方不知情时,大量转移和隐匿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这里为善良的当事人提供一些方法防范这些风险。
2、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存折、房产本等重要文件和资料,防止对方利用。
3、对自己和对方的财产状况有清晰的记录,且都有可靠的证据或者收据资料。例如对方如有股票账户,你应该对其账号和开户行做到心中有数,这样的话,即使对方不承认,也可以申请法院去查询。
4、注意收集购买各种大件家电或者不动产的发票和收据等。必要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清理和记录,并请朋友作证。
5、如发现家中家电或者其他用品被转移,可立即报警,这样在诉讼中可增强法官对该证据的采信度。
6、对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如有怀疑,应尽快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查询相关的信息。
7、如已经发现对方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应及时制止,或者保留有关的证据,以备诉讼时运用。同时,可以征求律师意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申请法院调查对方财产状况。

2018-10-30 15:03: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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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恶意转移财产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那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是如何处理的呢?该解释也同时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即: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不少的离婚当事人担心和苦恼对方恶意负债和转移财产,遇到类似情况就束手无策。我总结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就其中一些常见现象和相关对策简单谈一下:转移财产的情形一般有:1.转移已有存款;2.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3.转移一般物品;4.私自出售房屋;5.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等。恶意负债的情形一般有:1.制作虚假的欠条;2.虚报开支;3.利用关联企业负债等。可采取的一般对策:1.搜集其存折线索,记下其开户行,无论其将款转入何方,都不会有太大影响,可以申请查询转账记录,法庭上让其说明存款去向和用途,审核其转款必要性;2.搜集其收入状况的线索,必要时律师出面调查,如果对方有很高的收入,但又不见存款,法庭上责令其说明收入开支,审查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3.对于转移转移不动产的: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出售转让,否则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并追究其转移之法律责任;4.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购物发票;5.对于低价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和利用关联企业恶意负债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因为其显失公平和侵犯了夫妻一方的利益或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6.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与债权人对质,询问细节问题,列出提问提纲,审查债务形成时间,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用途和必要性等等。7.对于虚报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审查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法律规定:转移财产或恶意负债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形的,一方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再提提起分割财产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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