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浙江省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流程:
1、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县(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下列、本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有效的身份证明;在本省受聘地的住所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投资、经营业绩的相关证明。
3、人事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4、到相关公安部门领取《居住证》。
浙江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短期病假工资的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产假最多休128天,其中国家规定产假98天,地方规定产假30天。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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