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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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盗窃集团与盗窃团伙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罪主体的多数性。
盗窃犯罪集团的成立,其成员至少要达到三人以上。二人盗窃不能够成盗窃集团。从司法实践中看。盗窃犯罪集团一般少则
三、五人,
七、八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
2.犯罪目的的明确性。
犯罪集团都是为了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目的而建立的。盗窃犯罪集团则是为了窃取财物而成立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有的盗窃犯罪集团兼施多种犯罪的,如有的盗窃集团同时又兼施抢劫、诈骗等多种犯罪,构成盗窃、抢劫、诈骗等多种性质的综合犯罪集团。
3.犯罪形式具有组织性。
盗窃犯罪集团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这种组织性表现为,在盗窃集团内部有一个较为严密和完整的组织体系,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一般成员,首要分子与一般成员之间存在领导与服从关系,有一定的犯罪分工,有一定的组织纪律。
4.犯罪成员具有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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