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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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关于财产实例如下,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牌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方(父母):李洪富(父),寇培荣(母)
乙方(大女儿):李南黎
丙方(二女儿):李思莹
丁方(三女儿):李婷
为了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丁四方为坐落于( )的房屋今后分配归属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述房屋,由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后,
决定由乙方(李南黎)分别出资捌万元整给丙方(李思莹)和出资柒万元整给丁方(李婷)购买两人所拥有的此房屋的份额。由于甲方(父母)还在居住此房屋,因此其所有权还是归甲方所有,待甲方(父母)百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由乙方(李南黎)继承,丙方和丁方无继承权。
第二条:该房屋在甲方在世之年,乙方不得以出资为由未经
甲方、丙方、丁方同意对本协议所述房屋作任何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不改变乙方、丙方、丁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
赡养义务。
第四条:乙方(李南黎)已付给丙方(李思莹)上述第一条
所说的所有钱款,总共捌万元整。
第五条:乙方因事不能回家,由乙方(李南黎)付款
( 元)给丙方(李思莹)代买在丙方(李思莹)名下的房子()经协
商后转给丁方(李婷)(转让费由丁方自理),扣出乙方(李南黎)要给丁方(李婷)的柒万元整(上述第一条所述),丁方还需付给乙方 元,大写 元 。
甲方(父): 甲方(母):
乙方(大女儿):
丙方(二女儿):
丁方(三女儿):
订立时间: 年月日
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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