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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1日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于诈骗罪数额相关规定如下:
(一)诈骗价值以3000元-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诈骗4000元的量刑标准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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