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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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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中,除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外,还有哪些也算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呢?
超法规的阻却事由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依据排除犯罪事由的本质,在理论上总结出来而得到司法实践认可的阻却事由。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事由,即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此两者为法定排除犯罪事由。另外,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排除犯罪事由,包括:依据法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例如男医生在女病人身上乱摸是为了看病需要而非猥亵)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无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等。此类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即属于超法规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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