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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去银行把钱划走,会不会给被告人通知或书面文件?

ask****401 河北-邯郸 司法鉴定咨询 2019.02.26 10:35:03 6666人阅读

法院强制执行去银行把钱划走,会不会给被告人通知或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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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综上所述,强制执行是有通知书的。

2019-02-26 10:3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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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该案例而言,法院在执行前会下达执行通知书,要看当事人是什么原由无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如果当事人是隶属无联系的情况下,那么法院会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限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限定的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限定,对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做法,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花费由被执路人承受。

2020-10-31 10:03:53 回复
地区:河北-邯郸 咨询解答:614条

这划钱之前法院给给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手续的

2019-03-01 10:55:34 回复

1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2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和文件;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宜。

对于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ds
bygoogle=widow.
ds
bygoogle||[]).push({});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涉及的是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和某些有关单位制发的、具有民事权利内容的凭证。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特定物的,人民有权责令其交出,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搜查措施。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则无须执行原物。持有有关财物和票证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执行,并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可以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赔偿损失。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过失导致所持有的财物或票证毁损灭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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