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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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姐的主管要求她至公司的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王小姐不服从安排,打乱了工作计划,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为了正常的管理秩序,不得已依据法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确有“员工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王小姐表示,公司从来没有告知过有这样的《员工手册》,而且也没听说过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员工手册》是经民主程序制订的,且公示或明确告知了王小姐。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公司撤销解除王小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支付王小姐仲裁期间的工资损失。王小姐同意按照公司的安排,去下属工厂工作3个月。
王小姐2008年7月15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小姐担任产品设计部经理助理职务,每月工资人民币7500元。
进入公司后,王小姐的工作也还顺利,因为公司地处市中心,工作环境不错,周边交通也很便利,王小姐对这份工作很满意。今年3月初,王小姐的主管通知她,因为下属工厂加工任务紧迫,缺少人手,要求王小姐去工厂协助工作3个月。考虑到工厂地处郊区,从自己家到工厂需要转几次车,每天上下班路上需要很长时间,王小姐很不愿意。主管说,这是公司商定的事,不能改变,要求王小姐克服困难,坚持3个月。王小姐对主管说,自己的岗位是经理助理,不应该到下属工厂工作。再加上害怕以后会被长期留在工厂工作,因此王小姐表示坚决拒绝。经过几次谈话无果,2009年3月20日,公司向王小姐发出解雇通知,以王小姐不服从主管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小姐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诉。
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有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有些情况不能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收养关系虽然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这种关系的成立则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依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收养、送养书面协议后形成的(只有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才应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俗话说,解铃还得系铃气。收养关系的解除,不管是协议解除还是协议不成提起诉讼,如果被收养人仍未成年,也理应由送养人与收养人来进行。
(2)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是民事法律活动,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进行。如果需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因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也就不能正常地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活动。
(3)送养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样送养人就仍负有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坡收养人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列为原告,送养人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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