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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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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第二次偷渡澳门问一下第二次澳门偷渡判多久呢?

张* 山东-淄博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3.06 19:42:24 14434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第二次偷渡澳门,距离上一次有一年多天气,所以问一下第二次澳门偷渡判多久呢?请相关人员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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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看情节是不是严重。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你可以办理申请取保。

2019-03-06 19:4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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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出所拘留,一般24小时通知家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2019-03-06 19:43: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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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2020-10-26 23:30:09 回复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次偷渡不是组织者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组织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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