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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信用卡五千会不会坐牢,我想知道会不会坐牢?

ask****203 陕西-商洛 贷款纠纷咨询 2019.03.13 22:55:25 1517人阅读

欠信用卡五千会不会坐牢,我想知道会不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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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额度不是很大不会被抓但是你要尽快想办法还了不然利滚利金额大了就说不定了还会给你的信用报告造成污点以后创业买房买车贷款就不好贷了

2019-03-14 14:5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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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没有能力偿还,不一定会坐牢,只有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才能坐牢。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31 16:46:14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179583条

你好,不会的

2019-03-20 19:24:58 回复
地区:陕西-西安 咨询解答:6948条

不会

2019-03-14 15:39:57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
信用卡无力偿还后果。
1、查封银行账户,如果无法及时还款,你的所有网络支付平台账户都会被冻结。
2、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3、车辆无法上高速。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4、出行受到极大限制。买不了飞机票、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买不了代步私家车。
5、唯一住房可被拍卖。
6、不能再办理信贷业务。

【法律意见】  

1、如果银行同意分期还款当然是最好的,但如果银行不同意的情况下,建议尽快还钱 。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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