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长组织部门聚餐,导致员工死亡。实情是厂长在公司下午5.30分下班,下午6点开始聚餐,部门聚餐人员包括逝者一起33人,厂长提供药酒,逝者在聚餐时先跟所有人一起先干一杯后,而后逝者又跟每个人都敬酒,逝者晚上7点40分在聚餐完后自身已无意识,晚上7点45厂长安排7个员工草率把逝者送回公司租房宿舍楼睡觉,晚上11点20分120到达现场,晚上12点抢救无效死亡。逝者享年51岁,家属一家六口人,老婆43岁,大儿子24岁无结婚,二儿子13岁,三女儿8岁,四儿子4岁。公司推卸责任。责任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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