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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名不对辩护词是咋样的啊,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刘* 云南-普洱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31 20:36:25 1606人阅读

我朋友的孩子前不久的时候生病住院了,他特别的着急,但是住院治疗需要一大笔的费用,他一下子拿不出来,就给在朋友的怂恿下去集资诈骗了,结果被抓了,集资诈骗罪名不对辩护词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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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具体如何推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结合本案,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谭永恒、张某某夫妇,因做生意进行借款,并以后面借款偿还前面借款的行为,没有隐匿财产、肆意挥霍借款,没有携款潜逃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以上所列七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夫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从而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基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法(2001)8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这样一条规定,但辩护人认为,这样认为一没有事实根据,二适用法律不当。
公诉机关称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这属于客观归罪,主观臆断。张某某现在确实没有归还能力,但是这不能表明如果不出事就一定没有归还能力,更不能表明当初“明知”后来没有归还能力。
公诉机关以认为张某某夫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从而认定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虽然《会议纪要》曾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作为认定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之一。但根据《非法集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所谓“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不再是认定集资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法定情形,并且《非法集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据此,我们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评判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以《非法集资解释》的规定内容为准,不应再适用《会议纪要》中与《非法集资解释》相矛盾的内容(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理由在于:

一、从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来看,《非法集资解释》的效力要高于《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的《会议纪要》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仅供各人民法院参照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非法集资解释》则属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解释。

二、从法律文件颁布的时间来看,《非法集资解释》属于“新法”,在适用上应当优于作为“旧法”的《会议纪要》。如前所述,《非法集资解释》是在《会议纪要》颁布九年后出台的,在这九年的时间里,社会经济生活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人民法院在长期参照执行《会议纪要》的过程中势必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非法集资解释》的出台无疑很好地解决了《会议纪要》面对新问题所出现的诸多“不适”,更加有助于实现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这一目标。

三、从法律文件调整的内容来看,《非法集资解释》是专门惩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作出的,与《会议纪要》相比,更具针对性和特殊性,属于在适用上优于“一般法”的“特殊法”。最高院2001年颁布的《会议纪要》是针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犯罪作出的,虽然对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理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在针对性上显然不如专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颁布的《非法集资解释》。
所以,无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都不属于《非法集资解释》关于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不能成为评判张某某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根据和理由。
(二)张某某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公诉机关认定张某某使用欺骗的方法的主要理由是每次借钱均以“牛肉面馆经营困难”为由,但牛肉面馆实际并未经营困难,所以认定张某某使用了欺骗的方法,辩护人认为这明显是不成立的,
首先,以牛肉面经营困难为由借款,全部出资债权人的证言,借条中并未列明,按照书证证据效力大于言词证据证明效力的规则,不能认定以上借款均是张某某夫妇以“牛肉面馆经营困难”诈骗所得。
其次,就算借款时有这样的说法,也不过是随口的一个借款理由而已,目的是让人愿意借款,而不是诈骗,举个例子,张三想买一辆车,但资金困难,为了向李四借钱,谎称其老人住院,需要治疗,向李四借款10万元,
然后李四将这借来的10万元用于了买车,那么,张三的行为能够成诈骗罪吗,这显然不能,同理,张某某称牛肉面馆经营困难,但却用借来的钱还了原来的欠款,属于用途变更,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3)张某某没有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必须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但本案中的受害人基本上或远或近都有亲属关系,或者是亲戚介绍的,有的还是亲戚担保的,所以上,不存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综上,张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也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所以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19-03-31 20:46:25 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 AAAAA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 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 查阅了相关案 卷,先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根据本案事实,发表 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但是根据案 情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告人存在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 提 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一、 被告人虽为博兴科技公司的总经理, 对安全生产负有不可推卸的 责任,但是,作为企业高管,其决策有赖于下属员工的反馈信息。由 于信息来源不够准确有效, 被告人无法做出更加准确有效的决策, 把 被告人换成其他人,同样会如此,被告人主观过错程度较轻。同时, 爆炸需要明火是最基本的常识, 气柜中不存在明火, 关于此次事故的 分析报告里面也没有明确点火源到底从何而来, 此次事故虽然损失重 大, 但确有难以预测的客观自然因素。 从主观过错程度来讲, 被告人 主观过失较小。
化产车间副主任 (主持实际工作) 的笔录中, 在发现气柜漏气后, 并没有提出停产的建议。 二厂厂长兼公司副总的笔录中也载明, 被告 人就应不应当停产征求其意见时, 认为不停产也不会造成事故。 正是 这些不够准确的信息来源, 导致了最终决策的产生, 换成其他决策者, 也会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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