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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可以吗?

杨* 福建-南平 合同违约咨询 2019.04.02 02:33:32 8544人阅读

我跟我男朋友为了纪念我们的纪念日我们决定一起出钱供一套房子,作为礼物,这套房子本来该今年完工,可以交房了,可是房地产这边给我的信息是明年初才可以,他们逾期了,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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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即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
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较理想的主张方式,只是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但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时,现实中是有可能存在法官依自由裁量权直接否掉的可能,如在西安未央法院(2017)陕0112民初10273号判决中,对于原告崔某申请评估房屋差价损失一节,法官即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违约条款,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原告实际损失,对其评估申请不予准许。

2019-04-02 02:4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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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赔偿  ”法律规定的层面其实并不清晰,在合同法解释二28条中明确规定的是对于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得再主张赔偿损失。

2019-04-02 02:3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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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中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但从其行文方式中可以看出两者是相互排斥,不能同时并用的,在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2020-12-17 14:1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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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出借人可以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吗问题解答如下, 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但综合实践情况来看,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对逾期利息未做约定的情况下,若出借人不仅主张违约金还同时主张逾期利息的,一般情况下会予以支持,但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即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准确的说应该是主张从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超过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后,在前述标准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氦鸡份课莓酒逢旬抚莫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能否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约定。但综合实践情况来看,在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对逾期利息未做约定的情况下,若出借人不仅主张违约金还同时主张逾期利息的,一般情况下会予以支持,但在最终结果的认定上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即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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