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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跟聘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ask****196 湖北-武汉 合同效力咨询 2019.04.02 10:02:35 462人阅读

雇佣合同聘用合同有什么区别吗?公司员工到达了退休年龄,员工还想继续在公司上班,就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协议什么之类的,公司给员工交社保是有选择权交与不交,还是必须的交。谢谢!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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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18135条

一个是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另一个不受。

2019-04-02 10:21:49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6953条

如果是雇佣合同就必须要交

2019-04-02 14:16:50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3016条

必须交

2019-04-02 11:00:36 回复
地区:湖北-武汉 咨询解答:20070条

咨询劳动局

2019-04-02 10:07:03 回复

1、雇佣合同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
2、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佣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在审判实践中两种法律关系极易混淆,主要是在两者的主体上不易区分。实际上,二者在主体上有严格的区别。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严格界定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等。
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应广泛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请家教、农忙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均属于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

你好,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合同的订立上区别
雇佣合同是由雇主与雇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确立雇佣关系签订合同,合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不要式合同。
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雇主支配雇工,雇佣合同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是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或者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们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效上区别
因雇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雇佣合同纠纷中仲裁不是必经程序,适用的时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此需要说明,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只要当事人把程序做到了,不论仲裁委员会作了实体裁决、还是依申请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者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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