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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了之后,行政诉讼抗诉与刑事诉讼的抗诉程序是什么

卿** 甘肃-平凉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4.04 12:47:18 402人阅读

您好,我们家亲戚涉嫌故意伤害罪,亲戚现在被起诉到法院去了之后,不服法院的判决书,亲戚要去法院做出抗诉处理,到法院抗诉了之后,行政诉讼抗诉与刑事诉讼的抗诉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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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04-04 12:49:18 回复

。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该怎么办近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通知中,就上述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法制日报的消息说,《通知》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通知》认为,人民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通知》还指出,人民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通知》说,人民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已于2003年5月22日就《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相应规定。(记者徐来)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在认识上是一致的。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同志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裁判也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包括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职责。对此,我们不敢苟同。大家知道,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仅仅是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并未规定按上诉审程序的抗诉。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抗诉制度,在提起抗诉的主体上有很大的差异。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而按上诉程序抗诉则相反,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权提起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由此可见,在我国四级检察机关中,基层人民检察院不承担行政诉讼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职责。如果允许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便会混淆与按上诉程序抗诉的界限,有背于行政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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