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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辩护词如下: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虽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害人的死亡,系一果多因,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之一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如前所述,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的诱因众多,将这些诱因共同产生的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这一后果之责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担。故法院应在法定刑对被告作出判罚(即减轻判罚)
2020-12-04 18:34: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