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
(主要犯罪疑人嫌疑人或被告人名)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他的辯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
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
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井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科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嫌疑犯 不予起诉(或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刑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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