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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内环保局的整治使水泥工程延迟,而造成的延期上房,可以申请违约金吗
看合同约定
因市内环保局的整治使水泥工程延迟,而造成的延期上房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的政策,应该成为施工工期和交房顺延的理由,开发企业在合理延期交房期限内,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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