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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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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继承公证应该如何来继承?

杨* 云南-昆明 遗产继承咨询 2019.07.01 11:32:39 464人阅读

我老公的父亲前段时间去世了,家里的房子给我老公了,我老公想要继承这个房产,然后说要进行公证,那么我想了解下,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应该如何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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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有关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判决书。
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与数额等。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重点审査: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以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嘱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变更或撤销的情况,以便确认其效力。
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或者遗嘱中被指定的继承人。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者转继承人。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而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甚至引起纠纷。

2019-07-01 11:43:39 回复


一、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法定继承人证明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继承人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人需什么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有本市户口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庆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被继承人的遗嘱。
8.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9.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10.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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