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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的儿子前段时间走私贩毒,请问以贩养吸和贩毒咋量刑?

肖* 河南-濮阳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04 07:40:56 458人阅读

你好我叔叔有个儿子前段时间去广州打工,被人举报走私贩毒证据确凿被抓,对于贩卖毒品罪中的以贩养吸和单纯贩卖毒品,请问一下关于以贩养吸和贩毒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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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贩卖毒品,肯定要根据其所犯罪行予以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2019-07-04 07:50: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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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的规定。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对于该条的理解,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查获的毒品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贩卖过或准备用于贩卖,按照《纪要》的规定将这部分所查获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2)对于查获的毒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经贩卖过或准备用于贩卖,仅根据其查获的毒品数量来推断被告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同时应结合社会一般人的观点来加以分析、判断;
(3)若查获的毒品系海 洛 因,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曾有吸食“K 粉”、麻古等毒品而并无吸食海洛因时,亦可认定被查获的毒品应全部计入贩卖数量之内。

2019-07-04 07:41:56 回复

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之规定,依法应根据数额的多少追究刑事责任。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定罪处刑的规定中,量化性的规定不够具体,与该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适应。
(1) 对罚金刑的量化不够。新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中大量适用了罚金刑,但却未规定各种情节之下罚金的具体数额。而在该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中,适用罚金刑却有较细的量化。
(2) 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及其相应的主刑量化不够。例如,新刑法第347条第3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200克以上不满 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青,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介于200克与1000克鸦片之间,10克与50克海洛因之间的具体数量与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刑期却无对应规定,从而留给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势必造成司法实践中,相同的犯罪情节适用不同的刑罚处罚的现象发生。而且,在第347条至第357条中,大量使用“数量较大”“情节严重”作为构成一些毒品犯罪的心、要条件,却无对何为“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定。这些显然都有悻于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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