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和省里及总局有关政策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坚持量力而行,保持稳定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着力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
森工林区范围内的森工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本改革工作实施范围。按照黑森办(2015)5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柴河林业局组织实施。
按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
根据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求,参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柴河林区实际,制定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根据省及总局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做为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大集体人员。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三)职工安置的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国家和省里及总局有关政策为指导,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规范操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坚持量力而行,保持稳定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着力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二、改革范围及方式
森工林区范围内的森工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列入本改革工作实施范围。按照黑森办(2015)50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工系统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柴河林业局组织实施。
按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有关政策,实行重组改制、产权出售、破产关闭、清算注销等方式进行改革,基本完成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三、改革政策
根据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要求,参照森工总局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结合柴河林区实际,制定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根据省及总局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做为解除劳动关系、计发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大集体人员。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厂办大集体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认定,制订债务清偿计划,通过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拖欠的金融债务,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
(三)职工安置的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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