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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土地仲裁机构做出的土地仲裁书是否仍有效?

182****1040 山西-长治 行政诉讼咨询 2019.07.08 14:20:17 351人阅读

原告申请了农村土地仲裁,仲裁裁决土地归原告,我不服土地仲裁裁决,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书称双方都没有土地证承包协议,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解决,裁定不予受理我的起诉!问题有二: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一条当事人不服土地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结果当地法院不予受理是否裁决错误? 2、当地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土地仲裁机构做出的土地仲裁书是否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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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超过时间的,都是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范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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