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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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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比扒窃二者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客体是什么?

王** 湖北-黄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09 13:40:22 9521人阅读

我前段时间与闺蜜出门去逛街,走到比较偏僻的地方的时候有个人过来抢夺我的包,我报警了,他被抓了,我想知道,抢夺比扒窃二者有什么区别?他们的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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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 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

2019-07-09 13:5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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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019-07-09 13:4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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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一客体。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

2020-12-17 17:18:28 回复

盗窃罪与抢夺罪两个罪,法定刑是一样的,我认为还是抢夺罪稍重些。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
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达到盗窃数额就是犯罪,一般2000元,参照当地的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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