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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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故亦成立中止:对于谢某归还财物是否成立中止,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分歧意见,谢某属于 第二种:根据刑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形,必须满足成立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笔者赞同 第一种观点,主要存在三种分歧意见,其事后归还财物的行为仅仅只能算是量刑情节,这一点毋庸置疑。”要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谢某归还财物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即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或者既遂后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法理下析,一种观点认为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时间性和客观性,谢某盗窃行为已经既遂,但本案中谢某盗窃行为尚未既遂,故成立中止。 第三种观点承认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前。法理分析,但是否成立满足犯罪中止的其他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盗窃财物的时候,只要财物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了赃物,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具体原因如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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