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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有纠纷,出口业务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如何?

蒋** 陕西-咸阳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10 13:57:08 348人阅读

我伯母有一个贸易公司了,之前的质量是很有保证的,现在为了赚钱就什么都不管了,出口这块的质量有纠纷了,一直没处理好,出口业务产品质量纠纷处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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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
(一)、
(二)、
(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所以,如超过以上期限请按规定报告。

2019-07-10 14:1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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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产品质量纠纷是外贸中常见的纠纷之一。作为卖家的出口企业,处理好产品质量纠纷,直接关系到收汇,很多外商在收到货之后,会提出产品有质量瑕疵,然后据此拒绝付款,或要求减付货款,而此时通常货物已在外商手里,出口企业往往只能自认损失,而作为买家的外商或外贸公司,在付出预付款之后,收到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也是至关重要,如果质量有问题,那么对其下家客户的交付就会成问题,容易构成违约,并且在出现质量问题之后,如何向供应商进行索赔也是项比较繁琐的事情。下面就质量纠纷的处理与预防做一些探讨,供进出口企业参考。
一、确认产品存在质量瑕疵的几个问题。
在国际贸易质量纠纷的诉讼、仲裁中,以下几个问题通常是各方的争议焦点:
1、质量问题如何确认
当发生质量争议时,如何确认质量标准就是个首要问题。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标准、要求的,出口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货物,如果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尝试进行协商补充约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看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中是否有关于产品质量的内容,还要查找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接下来是由谁进行构验的问题。如果是表面即可判断质量问题的,比较简单,而如果需要检验确定的情况下,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检验结果或报告就比较重要。在货物出运前的双方进行的检验记录是很重要的依据,关键要审查该检验结果有没有经双方的确认,如果是单方的的记录,那么在诉讼仲裁时常难得到确认。有的买卖双方会约定由验货公司在大货出运之前进行验货,这种检验结论就比较具有证明效力,但是现实操作中,有的合同一方只有复印件,那么也将由于缺乏原件而不被认可。在货物出运后,买方才发现质量问题的,可以提交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如果没有约定的,买方也通常可以委托当地的公证机关和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但由于此检测由于是单方操作,对方可以提出异议,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可以向法院、仲裁机构委托检验、鉴定。另外,有些商品会有法律规定强制检验,此时进出口国的官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也是一种重要的判断质量的依据。
在发现质量问题以后,买方及时的提出质量异议也是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那么也将被视作产品合格,而丧失索赔的权利。比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双方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买方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不过,对于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方不受前述的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否为卖方所供应的产品
在质量纠纷中,还有个事实的认定常会成为争议焦点,也就是外商或者外贸公司提出的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是否就是出口企业所供应的货物,这也就是货物一致问题。由于外贸环节通常较多,同一批货物有可能会几经转手,最后在发现质量问题的时候,货物已经在合同双方之外的主体手中,而质量索赔的环节也可能有好几环,各自的下家均层层向其上家提出索赔。而像我们浙江省出口企业现在通常是做OEM加工,货物上面没有生产厂家的标志,甚至没有贴牌。此时,在各个环节流通中的合同、装箱单、发票、来往邮件等文件、单据、信函将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仲裁机构将根据各项材料综合认定。
二、如何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质量问题
由于买卖环节的较多,除了加强生产管理、监控生产流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之外,从法律的角度着眼,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规避风险、消除争议也是很必要。要以预防为主,在产生质量纠纷之前,要及早预防,此时投入较少,但是起到的作用会比较大,并且事前的预防工作到位,有助于让自己在纠纷发生之后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并直接关系到将来诉讼仲裁的结果。
(一)在合同签订阶段就要注意约定以下相关条款:
1、质量标准、质量检测方法条款:
质量标准条款在国际贸易质量纠纷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往往质量纠纷的发生,缘于买卖双方对质量标准的看法不一致,因此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质量的标准。对于按样品生产的产品,最好对样品进行封样,由双方予以确认,在将来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确定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除了约定质量标准,对于质量检测方法的不同看法,也往往会造成产品质量异议,因此有必要约定产品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包括:
A、质量检测机构;
B、该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报告的在确定质量问题时的地位、作用;
C、检测样品的挑选比例、挑选办法及保存办法;
D、检测报告中合格样品与不合格样品比例对确定整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影响,例如达到或者超过多少比例可以拒绝接收货物,甚至解除合同。
2、质量异议条款
为了及时的解决质量问题,有必要约束各方处理问题的期限。比如,对于不同的产品质量问题,可以约定买方在不同的质量期间内进行检测、提出异议,表面的问题应该期限较短,而产品深层次的问题,甚至是在使用以后才能发现的问题,则期限应该较长;相应的,为了避免卖方不作为,拖延处理时间,可以约定卖方作出反应的期间。
3、违约责任
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让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在实际操作中,质量纠纷发生以后,往往存在损失难以明确的确定、计算的问题,有时也较难提出相应的损失证据,对于违约的补救措施双方也有时会产生争议,各方可能会站在自己角度考虑弥补措施的成本、效果,因此,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如果没有相应的违约条款,合同的一方可能会责任心较轻,不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并在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后会拖延解决问题、拒绝赔偿,因此,很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措施,及损失的计算办法等。
4、付款条件条款。
付款条件的条款本身不是处理质量问题的条款,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付款的条件与质量问题的处理息息相关。比如,如果全部后T/T的情况下,由于货物已经在外商手中时才付款,如果此时外商有心不付款,就会挑货物质量的次,并以此拒货,作为出口企业十分被动,常常是任其宰割,被迫接受降价的要求。因此,在商谈付款条件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质量情况的确定问题。
(二)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各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该尽的法律义务,包括各项流程的各方先后顺序、行为期限都要注意。比如,在验货时注意及时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让各方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在发现质量问题后,要通过书面方式提出质量异议,而不能只以口头告知。
另外,各方还要做好整个流程中相关材料、证据的保留、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在很多质量纠纷中,合同一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就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反映真实的情况的证据,导致被对方钻了空子。这需要在交易谈判开始,到整个交易完成以后的整个过程中,都要有意的注意收集日常工作中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有用的材料,并做好保管,这就需要企业制订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员工进行一定的法律培训。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外贸业务流程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材料:合同(包括形式发票、订单等能够证明双方约定的书面材料),MASTER B/L,HOUSE B/L, 航空运单,海运单,铁路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专递收据,提单确认件,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货代发票等各类发票,汇款单,装箱单,出口货物明细单,订舱单等。从形式上看,除了书面的材料(包括传真),也可以是电子邮件、录音、证人、QQ记录、ICQ记录、MSN记录等,当然还有一些证据材料不保留在自己手里,而是为交易过程中其他主体(包括海关、税务局、货代、船公司等)所保管、登记。
以上分别从质量纠纷的争议焦点,以及预先防范等二个角度做了一些初略的分析,实际上这二个方面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做好了预先防范,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而各方的争议也常常围绕着合同的约定、各方的证据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进行。另外,由于买卖双方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对上述问题应该关注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往往双方是相对的,各方应该从自己的角度着眼进行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

2019-07-10 13:5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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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本条是关于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间的规定
2.产品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受害人便丧失了胜诉权
3.产品侵权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间为10年,自该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给第一个用户或者消费者之日起计算,满10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4.“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是指产品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请求权期间适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产品质量的检验本就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程序,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法律对于他的界定有时候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有时候是很难去证明这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产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房产商可以延长上述保修期。 二、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不过,购房者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当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该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该商品房是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那么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负责进行维修,而无权要求退房。当然,因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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