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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丢失了,要去哪里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ask****197 贵州-铜仁 人身侵权咨询 2019.07.10 14:43:40 67954人阅读

您好,请问死亡证明丢失了,要去哪里补办,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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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的死亡证明丢失能补办,其亲人与家属带上相关的证件(派出所出示的注销户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号码)到医院医院保健科核对资料后,正确无误时,可以再补办死亡证明或者死亡申明等资料。人去世后,要取得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故去,由医院出据死亡证明;在家中故去,由街道办事处或派出所出据死亡证明。家属持该证明到附近医院保健科换取正式死亡证明。
一、死亡证明的出具: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二、死亡证明为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医院存档,一份交由派出所注销户口,一份在火化遗体的时候交由市殡葬管理所留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2020-09-16 01:06:3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可以补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1〕57号: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可以补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21〕57号: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扩展资料: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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