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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现假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不三包的怎么办?

钱* 云南-昆明 消费权益咨询 2019.07.13 11:07:26 404人阅读

我们公司是做食品生产的,经常会有很多厂家来购买,公司越做越大,设立了很多分公司,但是后来在销售的过程中,出现一批假冒伪劣产品,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不三包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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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关产品的民事诉讼案件地域管辖,需要区分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产品侵权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购买者起诉产品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纠纷的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这时,产品购买者就可以选择一家基层法院去起诉。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要先看看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无约定,若存在这样的约定,约定的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采用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货物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若买卖关系存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19-07-13 11:19: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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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关产品的民事诉讼案件地域管辖,需要区分提起的诉讼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产品侵权责任。在第一种情况下,产品购买者起诉产品销售者违反买卖合同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纠纷的实质是一种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权管辖。这时,产品购买者就可以选择一家基层法院去起诉。至于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要先看看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无约定,若存在这样的约定,约定的交货地点就是合同履行地。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则要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比如,采用送货方式的,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货物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时,若买卖关系存在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0-09-15 15:2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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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
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企业生产出不合格产品的因素很多,主要有:
一,人的因素,比如生产工人没用按照技术规程作业,工作中马虎大意,偷工减料等等,
二,设备的因素,比如设备精度不够等,
三,技术因素,比如工人没用经过培训,对设备不熟悉等,
四,设计因素,比如设计不合理,生产流程不合理等等,都可以造成产品不合格。

消协对买了不合格产品的赔偿,执行的规定是根据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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