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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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1)发生在公共场所,结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
(2)不要求扒窃的财物一定放置在身体上。可以窃取他人置于行李架、座椅下或者床底下的财物属于扒窃。
(3)扒窃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也可以是较大的皮箱。
(4)扒窃不要求反复,偶尔一次扒窃也构成犯罪。
(5)扒窃不要求携带凶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法条修改最多的、引起关注最广的一次刑事立法活动。其中,修正案的第三十九条对盗窃罪的修改,新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几种特殊盗窃入罪形式。扒窃的入刑,使众多常发的扒窃小额财物甚至零额扒窃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扒窃”也由一个习惯用语变成了法律术语。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大量“扒窃入刑第一案”的报道,在实务界、法律界和社会上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争议,对扒窃行为的司法认定和理论分析成为必要。 本文除引言之外分为六个部分,共20000余字。 第一部分为案由,即刘强等盗窃案。 第二部分为案情简介,列举五组引起不同争议的扒窃案例,介绍了我国当前司法界对零额扒窃、小额扒窃、携带凶器扒窃、扒窃未遂、扒窃数额较大等盗窃案件定罪量刑的详细情况。 第三部分为案例争鸣,本部分针对不同案例引起的广泛争议,阐释了当前扒窃系列案件引起的主要争议:扒窃行为司法认定之争议,在司法认定中,对扒窃的目的之争、方式界分之争、场所界定之争、对象紧密程度之争进行详细阐释;扒窃与其他方式界分之争议,具体在扒窃是否应该有数额限定、次数限定、扒窃是否以携带凶器为必要进行阐述;扒窃的刑事政策之争议,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两方面阐述扒窃入刑的政策分歧。 第四部分为理论分析,结合五组案例,在理论上对扒窃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对扒窃行为进行认定。扒窃是否构成犯罪,在形式和实质上分别进行论述,形式上扒窃已规定在我国的刑法中,应认定为盗窃罪的入罪形式,但分析立法原因,实质上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的小偷小摸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其次,论述了扒窃与数额型盗窃的关系,针对两者的交叉,量刑时要合理考虑,扒窃行为本身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时不应再次评价;第三,分析了扒窃与携带凶器扒窃的关系,携带凶器的社会危害性大,同时满足两种构成要件时,应作为从重或加重情节予以考虑;第四,分析了扒窃与转化型抢劫的关系,事后抢劫不以扒窃构成犯罪为前提,但对暴力程度和时空应有所限定;第五,论述了扒窃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扒窃存在未遂状态,对于扒窃未遂,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财物为对象的,应该予以处罚;
最后,论述了扒窃与但书的适用问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应发挥但书的出罪功能,排除其犯罪。 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扒窃已明确规定为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应采取灵活方式,合理裁量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本文五组案例,从形式法治的角度看,均构成盗窃罪,但从实质法治的角度看,案例
一、案例
二、案例四可以援引但书,排出犯罪。 第六部分为建议。此处对扒窃入刑提出三点建议:出台明确的法律解释;活用但书的规定;应用中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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