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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中法官没有收到新的证据,一审法官是渎职罪吗?

ask****074 内蒙古-通辽 劳动争议咨询 2019.07.19 06:00:54 334人阅读

不服一审法官判决,上诉过程中把新的证据和上诉状都交给了原审判官,二审开庭中法官没有收到新的证据,一审法官是渎职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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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这么讲,法院的问题倒是挺多的,不过,我们需要一个个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一、简易程序问题,像你的这个离婚案件,应该不是普通程序的,法官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存在什么问题,你提出异议而法官没有认同,是正确的。
二、交换证据,现在的法院都是这么个做法,如果你之前没有提出交换证据,那法院一般都不会那样做的。
三、对于你的第三个问题,法院有些过错,但也要看你所要调查的内容是不是案件审理必须的,否则一般不会受理的
四、开庭前临时找人代替是错误的,应当提前三天告知。但你若对审理人员有异议,你可以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
五、新证据拒收在程序上有瑕疵
六、再次调查未收,若是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不调尝叮佰顾脂该拌双饱晶查是不对的
七、对于这条理由,具体法院将孩子判给谁,法官有一定的主观裁判权,并不一定就是违法法律的
八、如果诉讼时对财产和债务提出了,那么法院未判决财产和债务是违法的
九、探视权和抚养费,如果你在诉讼中未主张,对探视问题法院可以不管,但抚养费必须裁判
十、判决书内容与庭审不符,这要看庭审记录的内容来定的,如果是按照庭审内容定的,而你又在庭审笔录上签字,那就不存在什么了。如果你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的

2020-09-15 23: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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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给你出具收据?交的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一般来讲法院只有在开庭的时候才会要求出示原件。具体法律事宜建议详询!

2019-07-19 09:12:06 回复

要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不经质证而直接认证:

一,无须出示和质证的证据,限于在庭前交换证据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没有争议”指的是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明确承认,即对于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或不提异议。

二,审判人员必须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并且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作出说明。“将以上情况记录在卷”。法律依据:《证据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予以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
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 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也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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