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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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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和诈骗罪有什么不一样呢?

高** 四川-乐山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19.07.25 09:40:37 329人阅读

之前我弟弟冒充国家机关,然后诈骗了别人十万块钱,现在我弟弟已经被拘留了,正在等待法院的审理,律师建议我们打诈骗罪过去,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和诈骗罪有什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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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摇撞骗罪的未遂认定
  招摇撞骗罪应属结果犯,存在未遂状态。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无需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形态。这里的“特定危害结果”,既包括实际损害结果,也包括现实的危险结果。相反,那种不仅实施刑法分则规定构成要件的行为,且还必须发生特定危害结果才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的条文规定,没有“情节”或“数额”的要求,似乎行为人只要实施法条所规定的行为,就应认定为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这种以法律条文规定区分行为犯和结果犯的观点,是对立法技术的误读,仅以法律条文对构成要件表述作为判别行为犯或结果犯是过于表面化的表现。刑法通说认为,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骗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最终会在客观要件中以危害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立法者在规制法律时,考虑到这一特点并不能以通常的“情节”、“数额”加以归纳,而那种简单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之表述,就据此得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这个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表明实施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并非都能成立招摇撞骗罪,从而进一步说明成立招摇撞骗罪必须有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招摇撞骗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这种犯罪的实际情况,一般认为,应该区分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等情况分别对待,并贯彻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1)往骗取财物未达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数额较大的条件限制,法定最高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在构成上无数额较大的限制,其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后者重于前者,因此这时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2)在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招摇撞骗罪最重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也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达无期徒刑,显然诈骗罪重于招摇撞骗罪。因此,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已不再能为招摇撞骗罪所包括,而应适用想象数罪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虽然也有"诈"的成份,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习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最新招摇撞骗罪未遂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综上,招摇撞骗罪存在未遂状态。犯罪人在诈骗中可能被被害人识破,从而导致其犯罪未遂。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即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

2019-07-25 09:43:3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如何界定 关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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