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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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
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
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为避免罚金执行减免制度的滥用,最高人民1998年9月2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2款对罚金刑的减免条件予以了细化,解释强调指出:人民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考虑减免,其
一,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这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其
二,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这是减免罚金的实质条件。由于这一解释操作性不强,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罚金刑减免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所谓“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用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罚金刑减免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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