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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涉嫌非法抢劫,就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是什么呢?

肖** 山东-潍坊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3 10:27:35 449人阅读

同学原本是做网络设计的工作,工资高的很,比我们这些普通人,可是后来他因为犯了事被整个行业拒绝在外,再后来听说到朋友的消息居然发现他在法庭,涉嫌非法具进组和抢劫罪,就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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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降低降刑事责任年龄
首先,
采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并不能起到预防效果。
刑罚预防犯罪功能有
两种,一是特殊预防,防止其本人再危害社会
,
二是一般预防,警告社会上不稳
定分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送未成年人进监狱
,
易产生交叉感染
,
并不利于其改
造,特殊预防成效并不大。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而言,其犯罪成因复杂,社会阅
历肤浅,刑罚对其有多大震慑效果,一般预防能产生多大奏效,也是值得怀疑。
其次,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造成地域上的处罚上实质不平衡。
事实上,
正如上
面所讲,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非仅从刑法意义上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
环境及刑事政策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在考虑经济比以前更发达的情形下,

们也要考虑东西部的经济、
教育各方面差异的因素造成儿童生理和心理状况的成
熟的不同,西部不成熟的未成年人与东部成熟的未成年人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处罚上实质的不平等。
因此,
我们是否能考虑采取其他措施,
以达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预防犯罪能产生的利,
而避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过度刑
罚化不人道等弊端呢?
最后,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与人道主义精神不符也不具有必要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
处罚,
刑法是社会防卫的
最后手段,
而预防和为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
杂、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用降低刑事责任
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其实也是国家、
社会和家庭在推卸责任。
要有效遏制
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关心,需要来自政府、学校、家庭各方面的努力,
需要从道德、
法律多角度的教育,
需要多管齐下、
综合治理,
这些都是老生常谈。
但现在关键要做的是有效预防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
“问题少年”
犯罪问题。

们需要的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而迫切需要的是完善我们的保安处分体系。

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可能进一步危害社会的无责任能力人、

制责任能力人以及特定具有危险性格的行为人进行娇治、
医疗、
感化教育等处置
的特殊方法。在西方,保安处分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设施、收容于安
全保管设施、行状监督、职业禁止等等,通过实施保安处分这种非刑罚措施能,
较好预防了“问题少年”的犯罪。

2019-08-13 10:2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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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 (三) 抢劫金融机构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运钞车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入室抢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室抢劫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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