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15052099995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你好,我的外婆眼睛不好,因为年龄大了,就特别喜欢听广播,我听我外婆说,她总是天天广播就会出现几则买药的广告,而且是附近的几栋楼都听得见,时间都一样,我就知道是有人带着伪基站发广告,我想知道伪基站几台以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一般怎么取证呢?
第一,侦查难。侦查机关查处伪基站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移动运营商或者无线电管理部门的配合,对伪基站设备技术定位后实施抓捕。早期的伪基站设备由于体积大、难于移动,且其发射的信号较为容易地被运营商和无线电管理部门甄别,因此抓捕的难度不大,发现即能抓捕。但是随着伪基站设备不断“更新换代”,新式伪基站体积变小、重量变轻、隐蔽性增强。
第二,取证难。目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要对伪基站的功能,造成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及诈骗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认定。对于一般伪基站,往往可以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伪基站功能进行检验说明,由鉴定机构对用户通信中断的数量、非法短信的内容及数量进行鉴定。但是,随着时钟紊乱型伪基站和自动还原型伪基站的出现,目前已几乎无法对伪基站的犯罪后果进行数量认定。
第三,打击难。伪基站设备功能强大,但是制作方法简单、组装便捷、造价低廉。伪基站所需硬件设备随处都可买到,成本不过万余元,且其运行所需软件,可以从公开网络任意下载。伪基站设备生产、销售、使用链条相互交织,已经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而且大部分伪基站设备系通过网络销售,更增大了伪基站犯罪打击的难度。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形式也逐渐“网络化”,新型网络犯罪已呈现出“团伙作案、组织严密复杂、分工精细明确”的特点。并且网络犯罪违法犯罪成本低,在暴利的驱使下,犯罪分子仍选择铤而走险,置法律于不顾,犯罪现象也呈现出“越打击、越泛滥”的特点。
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行为,不管是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认定,抑或是以“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进行认定,这里都涉及到入罪的标准问题。实际上,在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形下,诸多司法机关目前仍然沿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为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如果遵守目前实务中采取的“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的入罪标准,以IMSI判断通信中断的次数是比较科学的。IMSI是国际上为唯一识别一个移动用户所分配的号码,它与移动用户的手机号码具有唯一对应的关系。手机在接入伪基站设备的过程中,伪基站设备会请求获取手机的IMSI、IMEI等用户信息。并且,伪基站与移动网完全不兼容,手机不能同时与两个网进行信令交换。不管手机与伪基站做了什么样的信息交换,当时必然会与移动网处于断网状态,造成用户通讯中断。因此,只要是手机曾连接过伪基站,不论伪基站设备是否成功向其推送短信,都必然会造成手机通信中断。
此外,实践中也有大量裁判案例是以伪基站软件界面显示的短信发送数量作为定罪标准。由于该数量与实际发送数量差异较大,不具有准确性,不能真实地反映通信中断用户数量,因此不宜作为认定通信中断的依据。还有少数案件,以移动运营商提供的一定区域内手机异常位置更新次数作为认定通信中断的依据,也不具有科学性。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专业
真实可靠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