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明确了违反《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除此以外,对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的其他犯罪行为,如利用统计调查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犯罪行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统计调查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行为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犯罪行为等,均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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