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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开了一家游泳馆,游泳池淹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不?

叩* 山东-济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6 23:54:42 24643人阅读

我的一个叔叔,他大学毕业之后家里人给他钱让他开了一家游泳馆,前一段时间游泳馆的顾客被淹死了,所以问一下叔叔开了一家游泳馆,游泳池淹死人承担刑事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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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游泳池淹死了人,游泳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9-08-17 00:0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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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游泳不能当救生员,但是现在很多私人游泳池乱来,没救生员资格的人也当救生员。不出事情还好,出了事情责任就大了。不过可以明确告诉只要不是你把人淹死,你就不用负刑事责任。充其量就是负民事责任。

2019-08-16 23:56: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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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淹死了人,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要追究其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游泳池淹死了人,游泳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12-17 18:04:41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孩在鱼塘游泳被淹死,首先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死负主要责任。如果鱼塘老板没有在鱼塘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措施,说明鱼塘老板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不能够。
2.游泳池职责条款是指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意外,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职责。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日。用于公众职责险附加条款。游泳池职责条款主要适用于具有游泳池的对外营业的体育场馆、酒店、俱乐部、社区等场所。游泳池职责条款的除外职责保险人不负责以下赔偿职责:1.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导致意外伤亡;2.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钱、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3.游泳者有意做法招致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他物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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