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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卖员在下班期间被告知要加班,在加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瘫痪在床,公司应该负责人吗?

ask****358 江苏-徐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9.08.18 08:26:43 375人阅读

请问外卖员在下班期间被告知要加班,在加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瘫痪在床,公司应该负责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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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在上班时间在单位工作突发脑出血不算工伤。具体原因如下: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类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赔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存在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一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二是过劳后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时间,不被认定为工伤。三是“48小时”的时间限制,造成巨大的伦理冲突。对于生命垂危、抢救机会不大的病人,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获得工亡待遇,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而要求维持治疗超过48小时。其实,中国的法律曾对“过劳死”和“过劳残”有过规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什么叫“工作紧张”呢上海曾有过这样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遗憾的是,由于“工作紧张”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直接修改成简单易行的48小时标准。这其实是一个倒退。因为《试行办法》已经形成了过劳死制度的雏形,如果经过实践的丰富,包括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可能最终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过劳死认定体系。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或可借鉴。日本政府在《职业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认定指引》规定了“过重负荷”引发的疾病,而“过重负荷”分为三类,包括发病前一天内的“异常事件”;发病前一周内的“短时间过重负荷”;以及“长时间过重负荷”(具体是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2-6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其它工时之外的负荷)。立法的漏洞,让中国过劳死的劳动者们失去了最后可能的补偿。然而,再高的补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弥补病痛的伤害。

2019-08-18 08:44:43 回复



一,只要是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父母每年都可以领到至少60元以上的补助,一直到孩子长到18周岁位置。钱虽然不多,但蚊子腿也是肉啊。

二,独生子女的父母只要是年满59岁后,国家都会给予其父母每年960元的补助,需要说明的是,想要领取这项补贴是需要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条件请详询当地部门。

三,只有独生子女的父母可以办理名望证,凡持有《独生儿女父母名望证》的夫妻,自领证到儿女满足18周岁前,每个月可付出10元独生儿女嘉奖费。

四,国企工人们所熟知的退休补助,即独生子女的父母按前提措置退休的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

五,针对农村的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即村落独生儿女户的养老保险补助。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在购买新农保时,给予必定补助,有的处所还是全免的。

六,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时,每人享有至少1000元的一次性嘉奖。《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退休工人瘫痪不可以享受残疾人补贴。我国残疾人补贴,现阶段仅限于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退休职工有基本养老金,不符合低保条件,瘫痪不可以享受残疾人补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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