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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关于土地纠纷问题:村民A在一轮承包结束时,退还给村委会1亩田地,村委会交由村民B耕种,B三年未种,村民A又再次翻犁后,村委会将此地又再次加到村民A地名下,A也一直纳税交公粮到现在,最近土地确权问题,村委会又将此地写到了村民B的地名下,现在要求A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请问B方提出的请求合理吗?A方如何应对?
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离婚时一方有婚姻过错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其中,《婚姻法》规定了法定情形(法定情形以外的,构成过错,同样要赔偿):【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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