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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想问我领养要女婴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ask****006 广东-韶关 人身侵权咨询 2019.09.12 05:58:13 399人阅读

你好律师,请想问我领养要女婴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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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应办理收养登记,否则可能导致被收养的孩子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人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具体来说,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具备以上条件的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019-09-12 06:27:13 回复

要看你的条件的,结婚了吗?多少岁了?有孩子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康先生:我今年40周岁,妻子康某与我同岁,我们结婚10年至今没有生育。去医院检查,医生说我的身体有问题。
最近妻子和我商量,她老家亲戚的一个弟弟,生育有两个女儿,她打算收养她这个弟弟的长女小颖。
我也同意妻子的想法,因为这样既可以解决我们没有子女的问题,也可以减轻她弟弟的生活负担。
小颖今年已经15周岁,我想请问,对于被收养的孩子,国家是否有年龄限制,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毛律师: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年龄不能超过14周岁。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小颖应该不符合被收养条件。
但是《收养法》也有例外规定,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年龄限制”,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被收养的子女可以超过14周岁。
就你们目前的情况来分析,主要看你妻子与她弟弟的血缘亲疏程度。
如果他们二人是亲是堂、表姐弟,那么小颖的年龄就不是你们收养的障碍。
律师和法官是同学
不是回避的硬理由
王先生:我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两个月前,我公司的客户某食品公司将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他们的货物损失。
目前法院已经就此案开过庭。
但不久前我偶然得知,该食品公司聘请的律师,与本案主审法官是大学同学。
请问我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该法官回避吗?
毛律师:法官回避制度是确保审判公平的重要司法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你说的情况,虽然食品公司聘请的律师是主审法官的同学,但仅是这个理由,你是不能要求法官回避审判的。诚心回答你 近亲收养婴儿手续是什么 这个问题如果有帮助还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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