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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别人遗失的票,遇见原购票的人

ask****394 安徽-安庆 消费权益咨询 2019.10.08 10:09:01 363人阅读

买了别人遗失的票,遇见原购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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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票大厅的公安制证口开临时身份证明,凭借临时身份证明在购票窗口取票即可。、买下电子客票后,若遗失了有效身份资料需解决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资料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从而换票进站乘车。  网上购票后、换票前,有效身份资料遗失的,需到乘车站铁路公安制证口解决载明原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资料信息的临时身份证明,凭该证明到车站售票窗口,解决换票手续。

2019-10-08 10:38:01 回复

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这个很是简单,意见如下: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一般有四份: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银行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门。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丢失,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购房时的合同和所有发票都丢了的补救措施: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三、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变化。但依据《合同法》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要和银行签变更协议。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和第二种情况基本相同。办理遗失补证需要的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非转移类)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5、遗失启示(整张报纸)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规定。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维修基金发票用于证明此房屋已缴纳维修基金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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