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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准备所需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到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9-11-02 03:01: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