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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股东抽逃出资了,抽逃出资会取消股东资格吗?

侯* 内蒙古-鄂尔多斯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10 04:24:44 337人阅读

我的一个股东最近抽逃出资了,因为他自己觉得我们的公司遇到经济危机了,就发展不下去了,他就故意捐款跑路了,现在我们起诉了,那个抽逃出资会取消股东资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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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解除股东资格这一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的,通常都不应该要求剥夺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

2019-11-10 04:26:44 回复

这个案例对于抽逃全部出资行为,你公司已给予合理期限催告,并在召开股东会时通知过该公司代表参加、给予其申辩权利。所以胜算很大。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根据该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因此从理论上说,应出资100万元的股东只要实际出资1万元,其他股东也不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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