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满十年可以转业的。
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是国家的一贯政策。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到你父母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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