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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做资产评估呢,资产评估师挂靠股东的风险怎样的啊?

冯* 海南-海口 经营管理咨询 2019.12.02 16:39:44 322人阅读

我朋友自己在做资产评估呢,但是现在它属于一个挂靠的,他就担心有一天会有责任追究到他,就想要知道对于资产评估师挂靠股东的风险怎么规定的啊?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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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注意事项及风险有:风险:拿不到挂靠费。把证给挂靠单位后,单位以各种理由拖欠费用,或少给甚至不给。解决方法:所以找一家成熟的挂证平台,不是赚钱差价的公司,费用一定提前谈好,挂靠合同的各项条款需要认真的阅读,不应过分期望过高的价格,一旦价格偏离正常的价格,一般都会有出现很多问题。
更应注意事项有:.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及格,是否有效的完成,这些都是资产评估师应当更为重要一点。具体的学分可以去当地管理资产评估师平台上查询。继续教育对注册挂靠很重要。

2019-12-02 16:4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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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流程申请条件:
①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②年龄在65周岁以内;
③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④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⑤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2019-12-02 16:41: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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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的要求:
(1)评估范围和评估爱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惹起误导。
(2)评估流程实施经过和情况,并重点说明:1)评估业务承接经过和情况2)进行资产勘查、搜罗评估资料的经过和情况3)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经过和情况4)选择评估方法的经过和依据、评估方法的基本原理、相关参数的选取和运用评估方法进行计量、分析、判断经过5)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经过简明评估报告:在简明评估报告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简要说明:(1)评估范围和评估爱人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的表述应当清晰、具体,不得惹起误导(2)评估流程实施经过和情况

2020-12-17 18:34:14 回复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0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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