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房屋销售欺诈双倍赔偿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
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1.首先,要明确你是否签订《认购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依照现有法律分析,《认购合同》是预约,《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
2.依照你的描述,未交首付,实际情况较大可能系你仅签订《认购合同》,未签订本约。鉴于《认购合同》系预约合同,确立的只是买卖双方此后依据《认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买卖条件做进一步磋商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预约合同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若你在进一步磋商中发现公摊面积和初时的不一样时,你可以拒绝后续继续签订本约,并要去对方退还认购金;如果你还能证明对方销售中描述的公摊面积不一致,对方则可能构成恶意磋商,你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磋商过程中的交通费等。
3.若你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鉴于对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因此,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认购金和首付。
1.首先,要明确你是否签订《认购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依照现有法律分析,《认购合同》是预约,《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
2.依照你的描述,未交首付,实际情况较大可能系你仅签订《认购合同》,未签订本约。鉴于《认购合同》系预约合同,确立的只是买卖双方此后依据《认购合同》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对买卖条件做进一步磋商的义务,因此,本案中,预约合同成立生效,但《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若你在进一步磋商中发现公摊面积和初时的不一样时,你可以拒绝后续继续签订本约,并要去对方退还认购金;如果你还能证明对方销售中描述的公摊面积不一致,对方则可能构成恶意磋商,你还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磋商过程中的交通费等。
3.若你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首付,鉴于对方描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因此,你可以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付款项认购金和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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