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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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事件发生于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那么鉴于以上相关单位未尽到其职责范围内的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义务。与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承担。司法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如果该事件发生于学校的范围之外。鉴于你描述的问题中学生应该认定为未成年人也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两种人,对于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完全没有或者没有足够的辨识与认知。因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对其监护与保护的义务。帮助其排除生活中的危险因素。这种损伤时间的发生与监护人的日常教育监督保护不力都存在较大因果关系。受伤的孩子不能认知自己带上手铐,可能存在危险,而要求其带上手铐的玩伴也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认知这一行为的可能存在危险。所以,我认为双方监护人共同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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