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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社保生育险缴费多久可以报销?

ask****403 广东-东莞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1.01 21:19:26 389人阅读

东莞社保生育险缴费多久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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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2020-01-01 21:41:26 回复


1、本人开具无房证明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
  备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
  
2、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所需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开具子女的无房证明的(18岁以下):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子女的身份证明(一般就是户口薄),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是委托他人待办的 ,除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外,受托人必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必须注明:受托人有权查询委托人在深圳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
  注意:全部都是要原件和复印件的,建议多复印几份备用!


一、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以下条件生育生育时间以《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时间为准,以下同时,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1.符合国家、省等计划生育及社会保险有关规定
2.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要求,生育前已按规定在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生育时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以上。
二、参保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应提供以下资料:
1.诊断证明原件
2.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原件
3.《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准生证》等
6.本人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人除外
7.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

解答如下,   
1.您要确定您办了生育保险。因为有的单位是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并且,自由职业者社保不包含生育保险。一般按规定,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若没有办理,应该按照生育保险给予一定待遇。  
2.广东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
(一)项应当支付外,第
(二)项至第
(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5.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ttttt  
1.您要确定您办了生育保险。因为有的单位是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并且,自由职业者社保不包含生育保险。一般按规定,单位要给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的,若没有办理,应该按照生育保险给予一定待遇。  
2.广东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
(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5.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  (一)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二)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四)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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