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即不再坐牢),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对缓刑的相关规定: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在缓期期间,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在缓期一年中没有,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随时可以取消缓刑予以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到期后。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的缓刑规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只要经过6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并且在考验期没有发现漏罪、没有再犯新罪并且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就不会再执行拘役了。而缓刑的考验期是不用在监狱内执行的,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坐牢但是属于刑事犯罪。
简单的说,就是在判决后的二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一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这二年的考验期内再犯罪,就会和新罪一块合并处罚。
1、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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