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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我全责有保险无伤亡对方车辆是租赁的租车费谁出?

ask****275 山东-滨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20.01.07 17:19:25 460人阅读

事故中我全责 有保险 无伤亡 对方车辆是租赁的 租车费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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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撞了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误工费的计算。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只有人员受伤才会赔偿误工费。
二、无人员受伤情况下,停运损失赔偿。
1、无人员受伤,不赔偿误工费。
2、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扩展资料: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2020-01-07 17:47:25 回复

出租方:——————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公司   
一、租赁车辆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租赁车辆检验报告》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和《汽车租赁结算单》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在车辆租赁期限结束后拖欠还车。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状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控。   
四、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时段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2、对租赁车辆承租前已有的损伤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3、在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足额交纳抵押金并以现金方式全额缴纳租金;如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则需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应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   
4、自行承担租赁期内所租车辆的燃油费用。   
5、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6、租期内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7、承租方必须承担由于承租方行为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8、协助出租方在租赁期内办理车辆保险事故的定损、理赔。   
五、抵押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根据出租方关于押金的规定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抵押金给出租方。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将剩余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驾驶人员,承租方不用交纳押金。   
六、保险条款   
1、出租方已就租赁车辆提供相应保险,详见《汽车租赁登记表》。   
2、承租方应在交通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将在保险事故车辆到达其指定修理厂,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险证明手续,且承租车辆符合《汽车租赁登记表》中规定的由出租方进行保险理赔的车辆时,停止计算租赁费用。承租人在承租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人应负担车辆灭失之日起至出租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最长不超过四个月)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3、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交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及保险公司免赔额。加速折旧费相当于本次事故总维修费的30,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理赔必须的有关手续,则由承租方负担全部维修费用及加速折旧费,并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赁金额总20的违约金。承租方应按双方签定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每逾期交还一日,除继续计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每提前交还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违约金后退还该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经济损失,均包括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赔偿标准按《汽车租赁登记表》所列租金标准计算。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租赁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之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及附件   《汽车承租人须知》、《汽车自驾租赁登记表》、《租赁车辆检验报告》、《汽车租赁结算单》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一、本合同自租赁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盖 章:             盖 章:   代 表:             代 表: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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