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法院是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以下两种情形是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
①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性质时,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②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
(3)如果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那么是不是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就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呢?我个人思考后认为由于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就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不管中级人民法院受不受理都要去申请。当然我的观点可能不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
(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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