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分损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邮件发生延误
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分损毀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邮件发生延误
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的债权主张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事实,否则,其主张的债权则有可能会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而无法得到支持。对于诉讼时效中断,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具体情形以列举的方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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